ST宜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3-12
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法光”)指派律师出席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10 年2 月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10 年2 月25 日公告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法光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2 月2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法光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法光律师对参加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
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0 年3 月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5 人,代表股数56,693,501 股,占公司总股本105,300,000
股的53.84%。
法光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法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法光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3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法光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李 诚
承办律师:郑明伦
张 文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