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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5-0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应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

    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债务

    重组决定;

    (六) 公司业绩发生严重亏损、扭亏为盈、大幅上升或下降等情形或者公司发生

    的重大损失事项;

    (七) 公司增资、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九)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五)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四川省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宜宾纸业 公司代码:600793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

    称/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

    组织机构代码/身

    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

    人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工作单位及职务

    内幕信息知

    情人与公司

    的关系(注2)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3)

    内幕信息

    获取渠道

    (注4)

    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名

    1

    2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

    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