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2月)2012-02-20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 年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和知情人登
记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
1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2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显
著影响公司股价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
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
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
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
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
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联人;
(六)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
(七)接收过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
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才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
4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前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保密义务和责
任追究等事项,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
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
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5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公司应当
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6
认。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交易限制和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
公司发生第五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并将监控情况向四川证监局报备。
7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明确申报
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信息交易的声明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8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责任处罚
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四川证
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
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
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四川证监局等相关
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9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18 日
10
附件: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11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