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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05-29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存在两
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书面
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
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银行对帐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
人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以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按公司内部资金审批程序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
进行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进度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
期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相关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当在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
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修改时亦同。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