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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0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ST 宜纸                    编号:临 2014-3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宜宾市岷江西路 54 号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总数(人)                     36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8,434,81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7.93
  其中(现场会议):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人)          1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47,25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74
  其中(网络投票):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临时公告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                   35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7,587,56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6.18

        (三)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易从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
     公司独董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王强
     先生出席了会议;王丕成、幸志敏等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反对             弃权
序                             同意票数    同意比     反对票数             弃权票              是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号                               (票)    例(%)      (票)             数(票)            通过
                                                                   (%)            (%)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控股股东宜宾国
1                              7,225,464   39.19    11,138,655    60.42    70700      0.39     否
      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