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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7-02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61004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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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4)天(蓉)意字第 26 号

致: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周一)下午 14:30 在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54
号宜宾纸业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
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
昌慧、曹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宜
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
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
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宜宾纸业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并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
以及《证券日报》发出了《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
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30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日(周一)下午 14:30 点在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54 号宜宾纸业一会议室召开,
该会议由宜宾纸业董事长易从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周一)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宜宾纸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47,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587,5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0%。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34,8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1%。

    宜宾纸业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由
于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在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股东)之表决情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况单独计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因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含 5%)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以下表决结
        果全部为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表决
  议案名称                    大会股东所                 大会股东所                    大会股东所
                 股份数额                   股份数额                      股份数额                  结果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股)                     (股)                        (股)
                              权的比例                   权的比例                      权的比例

                              (%)                      (%)                         (%)

《宜宾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控股
                                                                                                    未通
股东宜宾国资    7,225,464     39.19        11,138,655    60.42           70,700        0.39
                                                                                                    过
财务资助的关

联交易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