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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宾纸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2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17-045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9 月 2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   宜宾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行政楼四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6,692,2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3.838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
会议,副董事长王晓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3 人,其中董事长易从及独立董事张强、唐琳、黄
兴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监事汪涛、
陈世贵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王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宜宾竹之琨林业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6,691,801 99.9993               400     0.000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宜宾纸业股             1 0.2494     400 99.7506      0     0.0000
          份有限公司关
          于为全资子公
          司宜宾竹之琨
          林业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红红、朱青垒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