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3-2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到的《关于补
充确认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与宜宾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
下:
1、本次补充确认的公司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
团”)2015 年至 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天原集团之间正常的商业交
易行为,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
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补充确认的公司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
市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金融机构间正常的借贷交易行为,交易以市
场公允价定价,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
3、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确定,交易按市场定价
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 强 唐 琳 黄兴旺
201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