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3-2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等五十
六次会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调查,根据《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补充确认的公司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
团”)2015 年至 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天原集团之间正常的商业交
易行为,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
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补充确认的公司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
市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金融机构间正常的借贷交易行为,交易以市
场公允价定价,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
3、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确定,交易按市场定价
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 强 唐 琳 黄兴旺
201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