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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宾纸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11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18-019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4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69,9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1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

会议,董事长易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4 人,其中董事唐益及独立董事张强、唐
   琳、黄兴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监事汪涛、陈世贵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强出席本次会议,高管辛志敏、王丕成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充确认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132,100            96.76      37,850        3.23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补充确         1,132,100        96.76     37,850 3.23       0          0.00
                认与宜宾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投票的均为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张婕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