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到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宜宾竹瑞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 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配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于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 力,担保风险较小。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执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张 强 唐 琳 黄兴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