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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宾纸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 2019-02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08 号文核准,于
2019 年 4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21,060,000 股,发行价格 18.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79,290,600 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为 367,911,882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全部到位,并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9)1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在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宜宾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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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行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
     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下列三个银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分别如下:
序号         开户公司                     开户行名称                            账号

 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8111001013500543503

 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24301201000007057

 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51000001012010074150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
         甲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1001013500543503,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367,911,882.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整体搬迁技
     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
     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
     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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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文、马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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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
    甲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4301201000007057,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整体搬迁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
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
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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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文、马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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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浙商银行)
    甲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510000010120100741509,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整体搬迁技改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
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
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文、马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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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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