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之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 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四川 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意见如下: 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所获贷款 资金主要用于置换公司到期贷款,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胡蓉 张晓玉 周静 201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