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独立董事--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
现净利润为29,592,463.81元,年初未分配利润42,797,112.87
元,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72,389,576.68
元。
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展阶段以及后续扩大经营
规模等因素,公司资金需求较大,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决定:2022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分配预案是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作出的决定,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构成损害。我们
同意此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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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二、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我们已于董事会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聘请2023年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充分核查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审计工作状况,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
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我们对公司续聘四川华
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事项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递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
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
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
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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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
好有效的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
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我们同意此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董事会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并对公司与宜宾圣禾兴商
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业务,关联交
易累计发生及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进
行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2023年度关联交易计划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资
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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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2022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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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宇 轩 邹 燕 周 在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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