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2013-10-30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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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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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
二 0 一三年十月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经北京市
司法局批准设立、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增持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以下称“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期间(以下称“本次增持期间”)
累计增持国电电力 154,005,846 股股份(以下称“本次增持”)相关
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此,浩天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浩天律师仅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2、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事先对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
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声明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
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和前
提。
3、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
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股
份所涉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的
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
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披露,并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请勿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确认:
(一)国电集团主体资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0000000003776414-1),发
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保平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贰拾亿元整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与电力相关的煤炭能源投资;实业
投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
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发电设施、新
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投资、建设、经
营及管理;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进
出口业务;房屋出租。
2、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电集团已通过 2012 年度工
商年检,经本所查验,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二)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1、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10000012416713),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 5 层 7 单元 601
法定代表人: 乔保平
注册资本: 64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64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信息咨询(中
介除外)。
2、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已通
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经本所查验,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国电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均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国电电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本次增持国电电力股份情况如下:
1、本次增持前国电集团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国电集团直接持有国电电力股份 7,971,873,482
股,约占首次增持时国电电力已发行股份的 51.78%。
2、计划增持国电电力股份情况
根据国电电力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国电集团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国电电力股
份, 本次增持后国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982,973,482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51.85%,同时计划自该次增持之日起
未来 12 个月内以其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择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国电电力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含首次已增持金额在内),并承诺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其
持有的国电电力股份。
3、增持国电电力股份实施和完成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国电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
完毕,期间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国电电力股份
154,005,846 股,累计增持比例占首次增持日时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未超过 2%。本次增持完成后,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国
电电力股份 9,043,310,520 股,占截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总股本的
52.49%。
4、承诺履行情况
经国电电力确认,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国电集团(包括其一致
行动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国电电力股份。
5、本次增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
情形
经核查,国电集团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首次增持前,持有国电
电力股份 7,971,873,482 股,约占首次增持时国电电力已发行股份的
51.78%;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国电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国电电力股份 9,043,310,520 股,占截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国电电力总股本的 52.49%。本所认为,国电集团于本次增
持前在国电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国电电力已发行股份的
50%,前述增持情形不影响国电电力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属于《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免于按照相关规定
提出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情形,国电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
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确认:
国电电力已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发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就国电集团的增持情况、
增持方式、增持计划、增持价格及增持人承诺等事项作出披露。
国电电力已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发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国电集团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首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
持公司股份,截至 2013 年 10 月 23 日,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国
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电全资子公司)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54,005,846 股,累计增持比例已达到首次增持日时公司已发行总股
份的 1%,本次增持后,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为 9,043,310,52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2.49%。国电电力就
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发布了进展公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
依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的合规性条件
根据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合理核查,国电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均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相关主体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申请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的条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 任:刘 鸿
经办律师:李 刚
经办律师:杨永辉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