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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关于对201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2014-04-26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4-33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 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
     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27号)的要求,国电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

告中关于永续中票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 2013 年 12 月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 10 亿元附特殊条款中

期票据(以下简称永续中票)。本期永续中票在票据期限、赎回权以

及递延支付利息等条款的设计方面进行适当创新,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这些创新条款使本期永续中票在公司 2013 年年报

中作为权益工具列示,公司将永续中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

额 9.9 亿元列示在“资本公积”项下。

    一、永续中票特殊条款的设置情况

   (一)票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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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

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二)赎回权

   于本期中期票据第 5 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

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

   (三) 利率重置条款

   1.本期中期票据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

中配售方式确定,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

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2.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

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

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票面

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3.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

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

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

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

                               2
入计算到0.01%)。此后每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

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4.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

+300bps;

   (四)递延支付利息条款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

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

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五)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 12 个月,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

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二、关于本期永续中票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

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相

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期永续中票在会计处理上具备确认为权益工具的

条件,原因如下:

   (一)本期永续中票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在公司行使赎回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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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长期存续;

   (二)公司拥有递延支付利息的权利;

   (三)永续中票赎回的真实选择权属于公司,未来是否赎回,属

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的事项。未来基准利率的变化有可能增加或减少

永续中票的赎回预期,但是,无论未来赎回的可能性有多大,对于公

司来说,均不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

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基于以上因素,使得本期永续中票的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

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

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

上符合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根据截至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批

准报出日止已公布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和报表列报规则,公司在 2013

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将发行本期永续中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2014 年 3 月 17 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

要求“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追溯调整法”。

   对照财会[2014]13 号文的规定,公司对本期永续中票的会计处理

进行了重新考量。公司认为,财会[2014]13 号文的发布不改变将本

期永续中票计入权益工具的判断。在公司后续编制定期财务报告时,

将依据财会[2014]13 号文件中的列报和披露方面的规定,对本期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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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中票的列报和披露格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将永续中票由“资本公积”

调整到“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列报,并相应修正前期比较数据的列报

和披露方式。

    公司年审会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

项 发 表 了 专 项 意 见 ,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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