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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6-09  

						       600795                                           国电电力发展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40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3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235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6 月 13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6 月 13 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4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17,229,969,9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含税),
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35 元,共计派发股利 2,239,896,092.20 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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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3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1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6 月 13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6 月 13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6 月 12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派发。
    2.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58685108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10010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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