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4-08-23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4-53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 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八次董
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董
事、监事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
董事 11 人,实到 11 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飞虎主持会议,会议审
议并一致通过了全部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 2014 年上半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徐波先生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董事会对徐波先
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意提名鲍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三、同意《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同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同意《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原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2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原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原第四章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4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原第四章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同意《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
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一、变更后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14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登载
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
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49)。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始终支持本公司的业务发展,自 2010 年承诺做出后,一直坚持积极
履行承诺。2010 年 12 月,国电电力通过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收购了
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50%股权、国电新疆
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国
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0%股权。2013 年 11 月,国电电力以自筹资金
收购了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述资产
注入是中国国电履行承诺的具体实施步骤。
5
中国国电明确表示,将继续全力支持国电电力发展,切实履行对
国电电力各项承诺,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在支持国电电力做
优做强的同时,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履约风险及对策
1.存在承诺因资产不具备相关条件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
中国国电承诺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拟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应符
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
在瑕疵等情况;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
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国电
电力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尤其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
因此,届时可能存在相关资产因盈利能力达不到要求,审批手续、
权属问题等存在瑕疵等原因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中国国电将尽
最大可能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取得拟注入资产涉及审批、权属等事
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努力改善经营环境,强化管理,保证符合条件时
注入国电电力。
2.存在资产注入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相关资产注入方案需要获得国电电力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以及
监管机构(如有)的批准,因此届时也可能存在相关方案未获批准而
导致承诺资产无法注入的风险。中国国电将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优
化方案,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中小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3.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中国
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6
风险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中国国
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中国国电将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除因前述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
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中国国电将及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有关义务。
综上,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将继续坚持整体上市战
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切实履行对国电电
力各项承诺。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
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后,认为:本次中国国电集团
公司变更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同意《关于成立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议
案》
九、同意《关于将公司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
质押用于取得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办理三年期、综合利率不超基
7
准利率的并购贷款 17 亿元。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
有限公司 100%股权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质押登记。
十、同意《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
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石嘴山银行银
川分行向参股公司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共计 107,786.30 万元,其中:52,786.30 万元年利率 6.198%;
55,000.00 万元年利率 6%,借款期限 1 年。
十一、同意《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
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石
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全部的股权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
工有限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同意《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决议中第二、五、六、七、十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通知详见《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4-58)。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瑞祥、李秀华、王晓齐、胡卫平
对上述第二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对第二、七、十一项议案发表了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陈飞虎、于崇德、张国厚、高嵩、米树华作
为关联董事回避了第七项议案的表决。
8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