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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4-09-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一四年九月北京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主持人                     议            程                 发言人

         1.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
         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
           案                                          2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
         4.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
           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9
         5. 关于审议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15
         6.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7. 推选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8. 现场股东表决议案
         9. 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0. 宣读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材料之一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徐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
务。公司对徐波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的工作以
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董事会提名鲍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请予审议。


附:鲍绛先生简历
   鲍绛先生,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
历任财政部外事司科员、主任科员;香港紫荆杂志社财务经
理(副处级);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东方艺术大厦有限公
司总会计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值班室副处长
级秘书、正处长级秘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
部(实业投资部)项目投资一处处长;现任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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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材料之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监会今年新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披露机制,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2.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按照上述要求,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
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第一项修改:原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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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项修改:原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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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项修改:原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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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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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材料之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指引》”),对股东大会投票、披露机制,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3.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按照上述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改:
    1.原第四章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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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2.原第四章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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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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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之四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
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大连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电电力”)的控
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对 2010
年 4 月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
的函》相关内容重新做出承诺,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承诺事项变更的背景情况
     2010 年 4 月,中国国电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
了《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明
确用五年左右时间,将中国国电火电及水电业务资产注入国
电电力,公司对该承诺进行了公告。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014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
步做好大连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承 诺 及 履 行 工 作 的 通 知 》( 大 证 监 发
[2014]28 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要对中国国电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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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变更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等进
行充分信息披露,并履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二、变更后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国国电向国电电力发出《中国国
电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
事项的函》,明确了承诺事项的变更内容,国电电力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于 7 月 31 日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国国电坚持整体上市战略,将国电电力打造为
中国国电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
    中国国电将继续坚持整体上市战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
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逐步将火电及水电业务(以下简
称“发电业务”,不包括中国国电除国电电力以外其他控股
上市公司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且不包括区域常规发电
上市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资产注入国电
电力。
    在将发电业务资产注入国电电力的过程中,中国国电在
发电业务项目开发、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国
电电力,即中国国电及控股子公司(不含中国国电除国电电
力外其他直接控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区域常规发电上市公
司所在区域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在转让现有发电业务
资产、权益及开发、收购、投资新的发电业务项目时,国电
电力具有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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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二)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
    在将发电业务资产注入国电电力的方式上,中国国电将
按照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则,原则上以省(或区域)为
单位,将同一省内(或区域内)的相关资产及人员注入国电
电力。具体操作方案将根据中国国电资产状况、资本市场认
可程度,积极稳步推进。中国国电将在每年财务决算后,对
非上市发电业务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进行核查,并进行披
露。
    中国国电将在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三年
内,完成向国电电力注资的工作。
    (三)资产注入条件
    1.拟注入国电电力的发电业务资产的盈利能力应符合
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具体为:拟注入资产原则上以省(或区
域)为单位,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平均值不低于 1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方法,以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为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计算依据。
    2.拟注入国电电力的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
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3.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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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
提高国电电力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
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
呈增厚趋势。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国电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始终支持本公司的业务
发展,自 2010 年承诺做出后,一直坚持积极履行承诺。2010
年 12 月,国电电力通过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收购了中国国电
持有的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50%股权、国电新疆
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100%
股权、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0%股权。2013 年 11 月,国
电电力以自筹资金收购了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
限公司 100%股权。上述资产注入是中国国电履行承诺的具
体实施步骤。
    中国国电明确表示,将继续全力支持国电电力发展,切
实履行对国电电力各项承诺,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在支持国电电力做优做强的同时,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的
同业竞争问题。
    四、履约风险及对策
    1.存在承诺因资产不具备相关条件而无法注入上市公
司的风险
    中国国电承诺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拟注入资产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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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能力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
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拟注入资产须符
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
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国电电力公司资产
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
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
    因此,届时可能存在相关资产因盈利能力达不到要求,
审批手续、权属问题等存在瑕疵等原因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
风险。中国国电将尽最大可能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取得拟
注入资产涉及审批、权属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努力改善
经营环境,强化管理,保证符合条件时注入国电电力。
    2.存在资产注入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相关资产注入方案需要获得国电电力董事会和/或股东
大会以及监管机构(如有)的批准,因此届时也可能存在相
关方案未获批准而导致承诺资产无法注入的风险。中国国电
将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优化方案,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
中小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3.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
化等中国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风险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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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等中国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中国国电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4.除因前述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中国国电将及时依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综上,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将继续坚持整
体上市战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
切实履行对国电电力各项承诺。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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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五

材料之五

关于审议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将原持有的国电中国石化宁
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45%的股权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转让给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能化公
司”),目前只持有其 5%的股权。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
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化公司”)。
    转让股权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
电”)、国电电力分别对英力特集团就宁夏能化公司宁东项目
银团贷款提供担保 35.77 亿元、37.23 亿元。按照双方相关
协议,长城能化公司同意宁东项目银团贷款借款主体由英力
特集团转为宁夏能化公司,上述担保将由长城能化公司全部
承继。长城能化公司提出由英力特集团以持有的宁夏能化公
司全部股权为长城能化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建议会议同意将英力特集团持有的宁夏能化公司全部
股权为长城能化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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