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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14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15-03-3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4
年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相关制
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 2014 年度
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现将 2014 年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独立董事四名,分别为王瑞祥先生、李秀华女
士、王晓齐先生和胡卫平先生,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4 年 9 月,按
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要求,王
瑞祥先生和王晓齐先生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函。依
照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
前,王瑞祥先生和王晓齐先生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2014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5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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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委员会会议9次,其中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2次,
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我们参加上述全部
会议,无委托或缺席会议情况。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
议共形成17个决议,均全票通过。股东大会形成5个决议,
无被否决议案。
    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所属的火电企业、风电企业
及前期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就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投资
者关心的问题与相关单位进行深入交流。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积极配合,就公司日常经营情
况和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协商,群策群力。公司持续及时
为我们提供相关资料,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保障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4 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在 2014 年度审议的关联交
易,提名任免董事、高管,利润分配方案,对外担保,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高管薪酬,控股股东承诺变更,及其它独立
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作出了独立、公正
的判断,并向董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在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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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七届
二十次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的山西煤
销国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销国电”)49%股权转让
给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经双方协商,
原由公司为煤销国电提供的担保责任,在股权转让后将由燃
料公司承继。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煤销国电提
供贷款担保的余额为 2.45 亿元。目前,担保转移手续正在
办理过程中。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
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在报告期内仅
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均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全体
股东利益。
    (四)高管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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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董事
长陈飞虎先生提名李忠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
理冯树臣先生提名许琦先生、李忠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
别进行了审查。在薪酬方面,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薪酬
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次业绩快报,公司能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以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合规发
布业绩快报,没有出现调整的事项。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审计机构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发表
了事前认可函。
    (七)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
分配议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派送现金股利,派发比
例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2008 年 5 月 7 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08 国电债”)至 2014 年 5 月 7 日届满六年,2014
年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本息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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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国电转债,
代码110018),第三年的债券利率为1%, 2014年派发了利息。
    2012年6月15日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国电01,代
码122151、12国电02,代码122152),债券利率分别为4.35%
和4.75%,2014年派发了利息。
    2012年7月23日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2国电03,代
码122165、12国电04,代码122166),债券利率分别为4.22%
和4.35%,2014年派发了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现了对股东合理回报,同时
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4年9月,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
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变更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能结
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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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公司共发布定期公告及各类临时公告90余次。
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披露进行事前审核。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4 年,公司对自身及主要直属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实施,达到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能够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4 年,公司董事会召开 8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51 项
议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9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12 项
议案。在议事过程中,全体董事运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
在审议及决策重大事项时发挥了应尽职责,对提高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商讨,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
规,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
    2015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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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
善,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沟通,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瑞祥 李秀华 王晓齐 胡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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