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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2015-06-09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5-3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 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5 年期
固定利率品种为“12 国电 01”(122151);7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
国电 02”(122152)。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 4.35%,
发行规模 30 亿元;7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 4.75%,发行规模 10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 国电 01”的计息期限为 2012
年 6 月 15 日到 2017 年 6 月 14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 国电 02”的
计息期限为 2012 年 6 月 15 日到 2019 年 6 月 14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 国电 01”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6 月 15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 国电 02”的付息日
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4.35%,7 年期品
种票面利率为 4.75%。每手“12 国电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43.50 元(含税),每手“12 国电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国电 01”和“12 国电
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
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2 国电 01”、“12 国电 02”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
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