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02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15-35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 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1425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0.135
账户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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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9,650,39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42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沪股通香港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
2,947,559,676.75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
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2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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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
际税率为 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沪股通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
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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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7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的股
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A 座
邮编: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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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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