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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12国电03”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15-07-16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5-38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 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3”
            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摘牌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 国电 0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期间

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
                                     1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 国电 03”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 国电 03(122165)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3 亿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3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4.22%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2 年 7 月 23 日 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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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22%,每手“12 国电 03”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2.20 元(含税),

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兑付日

    1.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0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3.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4.摘牌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国电 03”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本金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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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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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2100;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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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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