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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14国电01”2015年付息公告2015-09-09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5-51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4 国电 01”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4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9 月 15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国电01”(122324)。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3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1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2

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 2014年9月15日到2017年9月14日。

    10.付息日: 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4国电01”面值

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14日。

    2.本次兑息日:2015年9月15日。

                              2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国电01”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3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4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 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梁姝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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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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