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30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6-30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
2.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3.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4.除息日:2016年7月6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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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5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9,650,39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161,543,762.95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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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
“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5 日
(二)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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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6 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的股
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A 座
邮编:100101
六、备查文件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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