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2016-07-16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6-3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7月25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2国电04”,代码122166。

     3.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5%,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

2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7月25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3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4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国电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薛原

       电话:010-58685108

                              5
  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6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