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2016-07-16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6-3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7月25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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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2国电04”,代码122166。
3.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5%,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
2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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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7月25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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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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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国电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薛原
电话:010-5868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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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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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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