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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2016-10-01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6-39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 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10 月 17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
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4国电03”,代码122493。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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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4]852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7%,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到2020年10月
15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0月16日到2016年10月15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8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14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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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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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国电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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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冯璐
    电话:010-58682100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梁姝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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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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