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16-12-06
关于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七届三十九次
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收购国电集团所属部分企业资产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资产包括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新疆开都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
司 55%股权、国电新疆阿克苏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64.56%
股权、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0%股权、国电宿迁
热电有限公司 51%股权、中国国电集团大武口发电厂全部权
益、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60%股权、浙江浙能乐清发电
有限公司 23%股权,以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电燃料”)持有的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收购资
产控股装机容量 172.15 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 160.31 万千
瓦。由于中国国电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国电燃料是中国国电
的全资子公司,上述资产收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及中国国电共同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联资产”),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其
中朔州煤业基准日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对相关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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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评估。根据中联资产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报告等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中联资产是一家合法的评估机构,具有
证券相关评估业务资格,与公司及中国国电、国电燃料没有
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同时与相关各方亦没有个人利益
或偏见。中联资产依据独立、客观的原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
估程序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
原则。中联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前提、评估方法
符合相关规定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公式和评估参数
的选用稳健,符合谨慎性原则,资产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本次资产收购的价格以经有权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0 年,公司收购了中国国电江苏、新疆、浙江、宁夏
等区域资产,本次收购是对上述区域剩余资产的收购,收购
完成后,中国国电将不再直接持有江苏、新疆、浙江、宁夏
区域的发电资产,区域发电资产全部注入国电电力。本次收
购将进一步减少同业竞争,履行注资承诺,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可为公司新增控股装机容量 172.15 万千瓦(新增权益
装机 160.31 万千瓦),其中新增水电装机 79.15 万千瓦,占
新增装机容量的 46%,进一步提升公司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
优化公司的电源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
续发展。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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