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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拟以现金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6-12-06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拟以现金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16]第 2070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摘       要................................................................................................... 2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4
 一、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8
 五、评估基准日................................................................................... 8
 六、评估依据....................................................................................... 8
 七、评估方法..................................................................................... 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5
 九、评估假设..................................................................................... 17
 十、评估结论..................................................................................... 1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8
 十三、评估报告日...................................................................................................... 20
备查文件目录....................................................................................... 22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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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
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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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以现金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6]第 2070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国电燃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
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的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国电朔州煤业有
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
程序,得出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净资产账面值 85.46 万元,评估值 122.20 万元,评估增值 36.7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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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增值率 42.99%。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
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
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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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拟以现金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6]第 2070 号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国电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电
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国电燃料有限公司,被评估企业为国电
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一) 委托方概况
      公司名称: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梁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1325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0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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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评估企业概况
       公司名称: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朔州市开发北路(市农行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清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40600696672533J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 3,700.00 万
元,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表1-1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1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3,700.00               100.00
                         合计                              3,700.00               100.00
       1、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4,036.53 万
元,负债总额 3,951.07 万元,净资产额为 85.46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564.25 万元,净利润-640.51 万元。公司近两年及基准日资产、财务状
况如下表:
                     表1-2         公司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总资产                  3,976.69               2,426.95              4,036.53
          负债                  3,904.11               3,400.98              3,951.07
        净资产                    72.58                -974.03                 85.46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10 月
   主营业务收入                 2,215.64               4,184.46                564.25
     利润总额                   -630.29               -1,046.62               -640.51
       净利润                   -630.29               -1,046.62               -640.51

       (三) 委托方与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为被评估企业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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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收购方-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被评估企
业股权,交易完成后成为被评估企业控股股东。
      (四)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以及按照资产管理相
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国电电力注入燃
料公司煤矿资产的通知》,同意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
收购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总
额 40,365,307.42 元、负债 39,510,718.84 元、净资产 854,588.58 元。具
体包括流动资产 39,862,233.23 元;非流动资产 503,074.19 元;流动负
债 35,110,718.84 元;非流动负债 4,400,000.00 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被评估企业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被评估企业和评估
范围一致。
      (一) 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被评估企业申报的主要资产为存货、车辆及电
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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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资产法律权属状况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人为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被评估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共计 7 项,其中 2 辆车已报废,1
辆车基准日后已转让,2 辆车闲置,其他车辆均正常使用,车辆证载权
利人为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2. 主要资产经济状况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为自用,用于日常业务经营。
      3. 主要资产物理状况
      (1) 车辆为奥迪 FV7201TCVT 轿车、帕萨特牌 SVW7283WKD 小
型轿车、桑塔纳牌 SVW71820QD 小型轿车、轻型普通货车江铃牌
JX1021DSF、丰田牌 SCT6401E4 小型普通客车、广州雅阁 HG7240 小
型轿车及尼桑轿车等车辆。车辆购置于 2007 年至 2010 年间,除小型
轿车桑塔纳牌 SVW71820QD 及小型轿车桑塔纳牌 SVW 7182HQI 闲
置、江铃牌 JX1021DSF 轻型普通货车已报废及尼桑轿车于评估基准日
后报告日前处置外,其余车辆均能正常使用。
      (2) 电子设备共 68 项,主要包括复印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
打印机、空调、液晶电视、深信付 VPN 网关、办公家具及净水设备等
办公类设备,以上设备使用状况良好。
      (二)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申报的评估范围内账面记录的
无形资产为办公软件。无形资产均已在账面反映。
      截止本次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被评估企业申报评估范围内
无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三)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本次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被评估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
内无表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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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是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
      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
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
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国电电力注入燃料公
司煤矿资产的通知》(国电集资函[2016]168 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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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 36 号);
      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2003 年 12 月 31 日);
      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产权[2006]274 号);
      7.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
64 号);
      9.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0.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2011]230 号);
      1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被评估企业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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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5.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 《机动车行驶证》;
      2.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3. 其他参考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建
[2002]394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94 号,2000 年 10 月 22 日);
      3.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
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
      4.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 号)。
      5.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5 年 10 月 24 日起执行;
      6. 《2016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2016 年 10 月 31 日人民币基准汇价;
      8.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
      9. 其他参考资料。
      (六) 其它参考资料
      1. 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会计报表及评估基准日
审计报告;
      2.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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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未来所能获得
的预期收益并按预期的报酬率折算成现值。它的评估对象是企业的整
体获利能力,即通过“将利求本”的思路来评估整体企业的价值。其
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
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以量
化。市场法采用市场比较思路,即利用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已
交易企业价值或上市公司的价值作为参照物,通过被评估企业与参照
物之间的对比分析,以及必要的调整,来估测被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
评估思路。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
础上进行加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
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
评估。
      企业主营业务为关联煤矿生产企业做煤炭贸易,近年煤炭市场行
情较差,近几年都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的收益直接受关联煤矿生产企
业的影响,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收
益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由于无法取得与被评估企业同行业、近似规模且具有可比性的市
场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 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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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思路。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 流动资产
       (1)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
      对银行存款的评估,评估人员采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向银行发函
证方式证明银行存款的真实存在,同时检查有无未入账的银行借款,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的真实性,以及评估基准日后的
进账情况。对于人民币银行存款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 其他应收款
      评估人员在对应收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
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
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其他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
析和个别认定的方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进行评估。
      对关联方往来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
0%。
      对预付费的充值燃油卡,评估风险损失为 0%。
      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合计减去
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
零。
       (3) 预付账款
      对于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向被评估企业相关人员调查了解
了预付账款形成的原因、对方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按照重要性原则,
对大额或账龄较长等情形的预付账款进行了函证,并对相应的合同进
行了抽查。对于按照合同约定能够收到相应货物或形成权益的预付账
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4)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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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为库存商品,为寄存在关联公司国兴煤业的煤炭。
      对于寄存的煤炭,经核实账面成本基本反映了基准日市场价格,
按经核实的账面值予以确认。
      2.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为企业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
      对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
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以证实其他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3. 非流动资产
      (1) 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
合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
行评估。
      1) 重置全价的确定
      A. 运输车辆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
车辆的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
暂行条例》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同时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置车辆增值税可以抵扣政策,即:
      确定其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现行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手续费
      注:对于闲置的车辆,按二手车市场价(不含税)作为评估值。
      对于在评估基准日后处置的车辆,以处置价值作为评估值。
      对于报废的车辆,按可变现价值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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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电子设备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慧聪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并结合
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电子设备价格,同时,按最新增值税政策,扣除可
抵扣增值税额。一般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即: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
参照二手设备市场不含税价格确定其重置全价。
      2) 成新率的确定
      A. 车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
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的有关规定,以车辆
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
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




      运输车辆的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
      a:车辆特殊情况调整系数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车辆,无需计算成新率
      B. 电子设备成新率
      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1-实际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需计算成新率
      3)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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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为企业外购的各种办公管理软件。为远光
财务软件、远光 FMIS 软件及资金管理系统。
      对外购的远光财务软件及资金管理系统应用软件,评估人员查阅
相关的证明资料,了解原始入账价值的构成,摊销的方法和期限,查
阅了原始凭证。经核实表明账、表金额相符,按照该软件市场价格确
定评估值。
      对于定制的远光 FMIS 软件,该软件初始为便于被评估企业及其长
投公司财务管理而购置,截至评估基准日其长投公司都已撤销清算,
该软件现只用于被评估企业财务管理使用,本次评估对于该软件的特
殊性,评估值按摊销后账面值列示。
       4. 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
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
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1.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
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
项目组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
协助企业进行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
料。
       (二) 现场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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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评估确定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项目组为资产基础法组。
      资产基础法组重点是对企业申报的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清查和核
实,主要工作如下:
      (1) 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纳入
评估范围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
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 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
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 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实物类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和盘
点。
      (4) 查阅收集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对被评估企业提
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核实资产权属情况。统计资产瑕疵情况,请
被评估企业核实并确认这些资产是否属于企业、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5)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
体评估方法;
      (6) 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
料;
      (7) 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
估测算。
       (三) 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
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 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
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
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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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 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
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
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
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
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
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 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
      总资产账面值 4,036.53 万元,评估值 4,073.27 万元,评估增值
36.74 万元,增值率 0.91%。
      负债账面值 3,951.07 万元,评估值 3,951.07 万元,无增减值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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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净资产账面值 85.46 万元,评估值 122.20 万元,评估增值 36.74
万元,增值率 42.99%。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3,986.22    3,986.22           -                 -

2        非流动资产         50.31       87.05           36.74             73.03

3         固定资产          18.76       55.25           36.49            194.51

4         无形资产          31.55       31.80           0.25              0.79

5         资产总计         4,036.53    4,073.27         36.74             0.91

6         流动负债         3,511.07    3,511.07           -                 -

7        非流动负债         440.00      440.00            -                 -

8         负债总计         3,951.07    3,951.07           -                 -

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85.46       122.20          36.74             42.9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 产权瑕疵事项
      截止本报告出具,未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截止本报告出具,未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
不确定因素。
       (三) 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调账情况
      未发现被评估企业进行过资产评估、调账情况。
       (四) 重大期后事项
      无重大期后事项。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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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
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
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 评估过程中,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等原因,
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
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3. 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
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 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企业
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
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
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
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7. 对于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中报废的设备类资产,评估
按可变现价值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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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企业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
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
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
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
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
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
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
意向他人公开。
      (三) 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
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
一年,即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使用有效。超过
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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