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7-46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四十八次 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董 事、监事发出,并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 11 人,实到 10 人,米树华董事因事请假,委托冯树臣董事代 行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 各自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一家合 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 资公司控股权。 (一)交易对方 1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中国神华系 2004 年经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 复》(国资改革[2004]1005 号)的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由神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以经评估及国务院国资 委核准评估结果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2005 年、2007 年中国神华分别在 H 股和 A 股上市,H 股股票代码为 1088,A 股股票代码为 601088。目前,中国神华主营 业务为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铁路、港口和船舶运输,煤制烯烃 等业务,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煤炭产量 装机容量 发电量 铁路运输周转量 (百万吨) (万千瓦) (亿千瓦时) (亿吨公里) 2014 年 306.6 4,539.8 2,141.3 2,238 2015 年 280.9 5,412.8 2,257.9 2,001 2016 年 289.8 5,628.8 2,360.4 2,446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 基本每股收益 (亿元) (亿元) 净利润(亿元) (元/股) 2014 年 2,483.60 592.33 368.07 1.85 2015 年 1,770.69 330.82 161.44 0.81 2016 年 1,831.27 388.96 227.12 1.14 (二)交易方式 国电电力拟和中国神华双方各自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 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 合资公司控股权。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协商确定 双方出资比例,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以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结果为准。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届时将参考合资双方用于出资 的标的资产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2 (三)标的资产 1.国电电力标的资产 国电电力本次标的资产包括大同第二发电厂、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等 3 家内核电厂资产;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大 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以及浙江浙能北仑发电 有限公司、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 资产涉及控股在运装机容量 2966.75 万千瓦,参股在运装机容量 462 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 756 万千瓦,具体如下: 标的股权 在运装机 在建装机 序号 标的公司 比例 (万千瓦) (万千瓦) 1 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100% 852 132 2 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100% 335.75 132 3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100% 361 132 4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 252 5 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 55% 66 6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1% 120 7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00% 70 8 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100% 66 9 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70% 120 10 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50% 200 11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0% 132 12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60% 66 70 13 国电湖州南浔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100% 20 14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100% 66 15 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60% 68 16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0% 72 17 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51% 200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 18 100% 120 电厂 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 19 100% 70 热电厂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 20 100% 司 控股公司合计 2,966.75 756 21 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49% 198 22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3% 264 参股公司合计 462 2.中国神华标的资产 中国神华本次标的资产包括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 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等 3 家电厂资产;神华 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14 家公 司股权;以及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1 家参股公司,上述资产涉 及控股在运装机容量 2783 万千瓦,参股在运装机容量 464 万千瓦, 在建装机容量 396 万千瓦,具体如下: 标的股权 在运装机 在建装机 序号 标的公司 比例 (万千瓦) (万千瓦) 1 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 50% 126 2 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55% 132 3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100% 200 4 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 80% 120 5 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100% 66 6 神华国华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6.77% 132 7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 449 8 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1% 91 9 浙江国华余姚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0% 78 10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0% 744 11 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1% 460 132 12 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1.30% 27 13 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80% 70 4 14 神东电力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有限公司 100% 70 132 15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电厂 100% 60 16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 100% 30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 17 100% 60 电厂 控股公司合计 2,783 396 18 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20% 464 参股公司合计 464 (四)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 合资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初步 审计评估结果,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标的资产预估值情况 如下: 1. 国电电力标的资产预估情况 国电电力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3,985,087.70 万元,预 估值合计 5,105,283.90 万元,预估增值率 28.11%,权益预估价值 3,737,278.21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权益预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方法 账面值 预估值 估价值 大同发电 60% 成本法 232,729.61 241,452.23 3.75% 144,871.34 大同第二发电厂 - 成本法 89,356.51 263,893.86 195.33% 263,893.86 东胜热电 55% 成本法 65,903.60 24,294.96 -63.14% 13,362.23 庄河发电 51% 成本法 79,637.32 73,008.02 -8.32% 37,234.09 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 成本法 434,416.96 410,032.76 -5.61% 410,032.76 朝阳热电 100% 成本法 59,621.86 70,192.35 17.73% 70,192.35 5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权益预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方法 账面值 预估值 估价值 谏壁发电 100% 成本法 75,254.00 114,410.84 52.03% 114,410.84 江苏电力 100% 成本法 630,083.20 968,554.21 53.72% 968,554.21 北仑第一发电 70% 成本法 181,754.23 389,954.76 114.55% 272,968.33 北仑第三发电 50% 成本法 222,831.92 262,584.50 17.84% 131,292.25 浙能北仑 49% 成本法 341,404.06 511,597.95 49.85% 250,683.00 浙能乐清 23% 成本法 232,125.34 379,029.10 63.29% 87,176.69 南浔天然气热电 100% 成本法 20,041.74 17,613.05 -12.12% 17,613.05 国电安徽 100% 成本法 237,676.80 276,835.15 16.48% 276,835.15 大武口分公司 - 成本法 -509.85 5,112.49 1102.74% 5,112.49 宁夏石嘴山发电 50% 成本法 112,155.74 177,974.80 58.69% 88,987.40 石嘴山第一发电 60% 成本法 40,197.47 24,631.50 -38.72% 14,778.90 浙能宁东 51% 成本法 83,600.00 91,426.42 9.36% 46,627.47 大武口热电 60% 成本法 41,454.72 25,676.84 -38.06% 15,406.10 新疆电力 100% 成本法 324,545.78 276,261.68 -14.88% 276,261.68 酒泉发电 100% 成本法 47,563.86 51,142.41 7.52% 51,142.41 外高桥第二发电 40% 成本法 433,242.83 449,604.02 3.78% 179,841.61 合计 - - 3,985,087.70 5,105,283.90 28.11% 3,737,278.21 2. 中国神华标的资产预估情况 中国神华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4,004,476.82 万元,预 估值合计 4,767,408.18 万元,预估增值率 19.05%,权益预估价值 2,927,393.38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权益预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方法 账面值 预估值 估价值 国华国际电力 70% 成本法 615,349.31 836,938.20 36.01% 585,856.74 保德发电 91.30% 成本法 17,880.26 11,601.44 -35.12% 10,592.11 河曲发电 80% 成本法 55,723.63 84,850.38 52.27% 67,880.30 萨拉齐电厂 100% 成本法 193,049.81 204,690.64 6.03% 204,690.64 呼伦贝尔发电 80% 成本法 109,026.79 93,308.43 -14.42% 74,646.74 上湾热电厂 100% 成本法 56,216.39 72,232.77 28.49% 72,232.77 太仓发电 50% 成本法 274,147.21 247,472.25 -9.73% 123,736.13 陈家港发电 55% 成本法 166,087.59 51,745.88 -68.84% 28,460.23 徐州发电 100% 成本法 251,050.98 275,959.97 9.92% 275,959.97 6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权益预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方法 账面值 预估值 估价值 舟山发电 51% 成本法 97,730.22 151,548.97 55.07% 77,289.97 余姚燃气发电 80% 成本法 5,613.25 35,048.52 524.39% 28,038.82 浙能发电 60% 成本法 587,850.51 589,547.12 0.29% 353,728.27 神皖能源 51% 成本法 613,180.84 942,583.47 53.72% 480,717.57 宁夏宁东发电 100% 成本法 32,183.08 33,853.86 5.19% 33,853.86 神华宁东发电 56.77% 成本法 38,301.70 52,345.68 36.67% 29,716.64 米东热电厂 100% 成本法 189,049.81 187,423.65 -0.86% 187,423.65 五彩湾发电 100% 成本法 144,453.29 141,646.95 -1.94% 141,646.95 嘉华发电 20% 成本法 557,582.15 754,610.00 35.34% 150,922.00 合计 - - 4,004,476.82 4,767,408.18 19.05% 2,927,393.38 根据上述标的资产预估结果,国电电力出资的标的资产的作价合 计约为 373.73 亿元,中国神华出资的标的资产作价合计约为 292.74 亿元,按照预估数进行测算,国电电力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约为 56.08%,中国神华持股比例约为 43.92%。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有效改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批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将与神华集团合并为“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国家能源 集团)”。合并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公司及中国神华的控股股 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神华构成 公司关联人,公司与中国神华在发电业务上构成同业竞争。国电电力 与中国神华通过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电电力控股,将有效解决国电电 力与中国神华在相关区域发电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7 2.大幅提升公司控股装机规模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装机容量 5,245.94 万千瓦, 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后,公司控股装机容量将增加至 8,029 万千瓦,增 幅约为 53.05%,公司装机规模显著提升。 3.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本次交易中中国神华标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浙江、安徽、江苏等地, 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上述区域电力市场的占有率,市场竞争优势更加 明显。 此外,合资公司的组建,有利于深化双方业务合作,形成长期稳 定的煤炭供应关系,充分发挥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 补、资源共享,进一步增强公司发电业务的规模和实力,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综合 性电力上市公司打下坚实基础。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 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和米树华回避表决。 鉴于本项议案所需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待相关工作 完成后,由公司对本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二、 同意《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要求,就本次公司出资组建 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信息披 露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 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和米树华回避表决。 鉴于本项议案所需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待相关工作 完成后,公司在本项议案的基础上编制交易报告书,并将交易报告书 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 同意《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甲方”)与中国神华(“乙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资框架 协议》,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资方案 1.甲方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乙 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 资公司组建后,甲方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资产范围详见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 9 2.合资双方同意,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协商 确定双方出资比例,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以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 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准。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届时将参考合资双方用于出资的标的资产 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二)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为合资公司最高 权力机构,合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组成、表决程 序等公司治理结构事项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三)过渡期安排 1.除经合资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于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双方已明 确知晓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火电公司的各方面 应保持稳定,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合资双方应对标的资产履行 善良管理义务,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合理、谨 慎地运营、管理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的资产价值减损 的行为。 3.过渡期损益的安排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资双方 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正式生效: 1.国电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10 2.中国神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就本次交易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4.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经有权机关予以备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 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回避表决。 四、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中国神华的控股股东 为神华集团。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电集团 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 号)批准,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 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作 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合并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 将成为公司及中国神华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神华构成公司关联人,公司与中国神华出资组 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 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和米树华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11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自查,公 司满足上述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 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和米树华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自查, 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 七、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自查,公司已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出资组建合资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 12 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 件合法有效。 八、同意《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 条的相关规定,经自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 股价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17 年 6 月 5 日)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 幅未超过 20%,无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九、同意《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 易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涉 及公司股权变动。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仍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通过国电集团控制的公司股权比 例仍为 46.09%。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十、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出资组建 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暨关联交易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13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 和文件; 3.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申报事宜;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 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如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方案,或根据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合资公司设立、资产交割、验资、工商变 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6.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 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同意《关于适时召集股东大会对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所审议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十项议案均需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鉴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 关联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还将对有关议案进行修 改完善并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目前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条件尚不具备,董事会同意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 14 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完善后的议案,届时再适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十二、同意《关于取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七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国电电力股票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股票自停牌满 三个月(2017 年 9 月 4 日)起继续申请停牌两个月,同时公司发出 了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审议上述议案。鉴于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且该预案将对外披露,根据《上市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取消公司七届 四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国电电力股票申请继续停牌的议 案》,同时取消原定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48)。 十三、同意《关于聘请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 联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暨关联交易,同意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 交易中公司拟出资的标的资产的专项审计机构;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备考审阅机构;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15 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9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