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7-09-28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7 年 10 月北京
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主持人 议 程 发言人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
2.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9
3.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5
4. 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发行条件的议案 19
5.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3
6.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26
7.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8. 推选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9. 现场股东表决议案
10. 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1. 宣读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材料之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
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进一
步推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电集党2017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章节条款进行补充及修
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党建工作有关内容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在“总则”中明确公司要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董事会的职权中增加“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增加“党委”章节,明确公司设立
党委,建立工作机构、配备党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根
据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二、修改投资决策有关内容
根据大连证监局意见及要求,在董事会及总经理职权中
明确,对投资项目要按照投入资本金的额度确定董事会、总
经理决策权限。
三、修改部分章节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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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增加公司应设立工会及共青团组织条款,明确要求董事
会、总经理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增加“劳
动人事管理与民主管理”章节,要求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要
依法合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总经理和董事会职权中分别
增加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相关条款,明确由董事会履行内部审
计主体责任。增加副总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总会
计师、总审计师及总法律顾问制度条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财务监管、内部审计和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
公司章程各章节、序号顺序调整。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
容详见附件。
请予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
2
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附件: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
一、新增条款
1.新增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2.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
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3.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青团组织,开展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4.新增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一项、第十八项,其中: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十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5.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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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权利,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新增第六章“党委”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按照党章要求,公司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
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7.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
(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8.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履行
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业务工作,对总经理和公
司负责,承担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责任。
10.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落
实总会计师职权,发挥总会计师作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1.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
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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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12.新增第九章劳动人事管理与民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内部劳
动、人事、收入分配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依法
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依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党委、经理层研究决定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重大收入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审
议通过后,董事会、党委、经理层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二、修改条款
1.修改第十三条
原为: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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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修改为: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2.修改第十四条
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
3.修改第一百一十条第十项
原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修改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二项
6
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原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修改为:履行内部审计的主体责任,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报酬,决定内部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5.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控
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
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和 5%以
下。
修改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
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
和 5%以下”。
6.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项
原为: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修改为: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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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7.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九项
原为: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
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 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或担保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
净资产 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修改第一百六十九条
原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修改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8
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材料之二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情况如下:
一、将董事人数由 9 名修改为 11 名。
二、将副董事长 2 人、独立董事 3 人修改为副董事长
1-2 人、独立董事 4 人。
三、对议事规则中董事会行使职权、召集程序、决策权
限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四、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议事规则中引用条款
的编号进行修改。
请予审议。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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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内容
一、新增条款
1.新增第十八条第十一项、第十八项,其中: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十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2.新增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
等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由董事长依据议案情况确定,一
般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二、修改条款
1.修改第六条
原为:《公司法》第 57 条,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
修改为:《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2.修改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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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3.修改第十五条
原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独立董事
三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其他董
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
独立董事 4 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董事长或一
名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4.修改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五项、
第十六项
原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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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履行内部审计的主体责任,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报酬,决定内部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5.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为: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等事
项(包括对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
资及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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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以上和 5%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修改为: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
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
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和 5%以下,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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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材料之三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情况如下:
一、将监事人数由 3 名修改为 5 名。
二、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修改为高级管理
人员。
三、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议事规则中引用条款
的编号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予审议。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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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内容
1.修改第六条
原为:《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修改为:《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监事。
2.修改第十三条第四项
原为:(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修改为:(四)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
司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决议的行为;
3.修改第十九条
原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修改为: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4.修改第二十三条
原为: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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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重要依据。
修改为: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
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材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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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材料之四
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发行条件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确认公司符合现行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
的资格。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
信评级机构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机构,并且将
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
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已对公司开展尽职
调查,目前初步认为公司主体评级及拟发行的本次公司债券
信用级别均良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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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预
计不少于本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公司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七、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或)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并
不会用于转借他人。
八、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预计不超过国务院限定
的利率水平。
九、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或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情行;
3.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
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
资金的用途;
5.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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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6.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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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五
材料之五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
公司资金需求,结合对目前债券市场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的
分析,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含
80 亿元),拟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 10 年,可以为单一期
限品种或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具体期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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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五
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将以
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
行询价后,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
偿还对外有息债务和/或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
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
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七、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面值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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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五
八、上市场所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方式。
十、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
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公司将至少采
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
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
核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届满 24 个月止。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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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六
材料之六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参
照市场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获授权人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
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
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
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
券品种、回拨机制、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
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案、
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创新条款、评级安排、具体
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上
市、终止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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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六
二、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和上市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申
报、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批准
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
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
具体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冯树臣董事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
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并同意授权冯树臣董事在前述全部及各
项授权范围内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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