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
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交易
对方”)各自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
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公司持有合资公司
57.47%股权,中国神华持有合资公司 42.53%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重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现
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的具体
方案、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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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为其控股股东。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
司 与 神 华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组 的 通 知 》( 国 资 发 改 革
[2017]146 号),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现已更名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完成后,
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的控股股东。根
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神华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
与中国神华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七届董事
会五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
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相关议案经公司七届董事会五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系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并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
果为依据,并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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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我们事前书面认可。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得以改善
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所提升,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加
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
利益。
7.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本
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
平、合理。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出具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
国家能源集团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内容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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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避免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的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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