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8-10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电力”) 七届二十八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以专人送达或通 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 4 人,谢长军监事因事请假,委托张紫娟监 事代行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形成如下 决议: 一、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 “交易对方”,公司与中国神华以下合称为“合资双方”)各自以持有 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 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交易对方及交易方式 1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中国神华系 2004 年经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神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 [2004]1005 号)的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由原神华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现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以经评估及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评估结果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2007 年中国神华分别在 H 股和 A 股上市,H 股股票 代码为 1088,A 股股票代码为 601088。目前,中国神华主营业务为 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铁路、港口和船舶运输,煤制烯烃等业务,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煤炭产量 装机容量 发电量 铁路运输周转量 (百万吨) (万千瓦) (亿千瓦时) (亿吨公里) 2014 年 306.6 4,539.8 2,141.3 2,238 2015 年 280.9 5,412.8 2,257.9 2,001 2016 年 289.8 5,628.8 2,360.4 2,446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 基本每股收益 (亿元) (亿元) 有净利润(亿元) (元/股) 2014 年 2,483.60 592.33 368.07 1.85 2015 年 1,770.69 330.82 161.44 0.81 2016 年 1,831.27 388.96 227.12 1.14 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各自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 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二)标的资产 2 1.国电电力标的资产 国电电力标的资产包括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 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大同第二发电厂、 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等 3 家电厂资产;以及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资产涉及在 运装机容量 3,316 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 756 万千瓦,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 标的股 序号 标的公司 在运装机 在建装机 权比例 1 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100% 753 132 2 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100% 322 132 3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100% 361 132 4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 252 — 5 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 55% 66 — 6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1% 120 — 7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00% — 70 8 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100% 66 — 9 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70% 120 — 10 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50% 200 — 11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0% 132 — 12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60% 66 70 13 国电湖州南浔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100% — 20 14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100% 66 — 15 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60% 68 — 16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0% 72 — 17 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51% — 200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 18 — 120 — 电厂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 19 — 70 — 热电厂 3 标的股 序号 标的公司 在运装机 在建装机 权比例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 20 — — — 司 21 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49% 198 — 22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3% 264 — 合计 3,316 756 注: 上述装机统计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数据。 2.中国神华标的资产 中国神华标的资产包括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华太 仓发电有限公司等 14 家公司股权;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 齐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等 3 家电厂资产;以 及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1 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资产涉及在运 装机容量 3,313 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 330 万千瓦,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 标的股 序号 标的公司 在运装机 在建装机 权比例 1 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 50% 126 — 2 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55% 132 — 3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100% 200 — 4 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 80% 120 — 5 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100% 66 — 6 神华国华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6.77% 66 66 7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 449 — 8 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1% 91 — 9 浙江国华余姚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0% 78 — 10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0% 744 — 11 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1% 460 132 12 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1.30% 27 — 13 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80% 70 — 14 神东电力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有限公司 100% 70 132 4 标的股 序号 标的公司 在运装机 在建装机 权比例 15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电厂 — 60 — 16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 — 30 —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 17 — 60 — 电厂 18 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20% 464 — 合计 3,313 330 注:上述装机统计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期后,神华国华宁东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四号机组 2017 年 12 月底在建转运营 66 万千瓦,神华国华国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三河电厂 2017 年 10 月扩容 3 万千瓦。 (三)评估值、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以 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 审计和评估结果,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国电电力标的资产 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3,895,460.52 万元,评估值合计 5,125,387.50 万元,评估增值率 31.57%,权益评估价值 3,744,927.12 万元;中国 神华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3,844,186.01 万元,评估值合计 4,657,408.18 万元,评估增值率 21.15%,权益评估价值 2,770,983.69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权益评估价值 方法 账面值 评估值 国电电力标的 国电江苏电力有 资产 100% 583,608.94 966,672.39 65.64% 966,672.39 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安徽电力有 资产 100% 235,172.43 270,433.59 14.99% 270,433.59 限公司 基础法 5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权益评估价值 方法 账面值 评估值 国电新疆电力有 资产 100% 319,950.61 284,585.29 -11.05% 284,585.29 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电力大同发 资产 60% 232,729.61 243,173.69 4.49% 145,904.21 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法 国电内蒙古东胜 资产 55% 65,903.60 36,945.66 -43.94% 20,320.11 热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电力大连庄 资产 河发电有限责任 51% 79,637.32 71,208.85 -10.58% 36,316.51 基础法 公司 国电电力朝阳热 资产 100% 59,621.86 61,179.12 2.61% 61,179.12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江苏谏壁发 资产 100% 75,287.74 133,667.71 77.54% 133,667.71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浙江北仑第 资产 70% 181,754.23 388,515.75 113.76% 271,961.03 一发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浙江北仑第 资产 50% 222,830.44 262,080.99 17.61% 131,040.50 三发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宁夏石嘴山 资产 发电有限责任公 50% 112,155.75 191,404.18 70.66% 95,702.09 基础法 司 国电大武口热电 资产 60% 41,454.83 37,723.45 -9.00% 22,634.07 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湖州南浔天 资产 然气热电有限公 100% 20,041.74 20,346.46 1.52% 20,346.46 基础法 司 国电电力酒泉发 资产 100% 47,563.86 40,137.38 -15.61% 40,137.38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石嘴山第一 资产 60% 40,197.47 26,888.43 -33.11% 16,133.06 发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上海外高桥第二 资产 发电有限责任公 40% 409,242.83 432,964.25 5.80% 173,185.70 基础法 司 国电浙能宁东发 资产 51% 83,600.00 90,739.47 8.54% 46,277.13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 资产 份有限公司大连 - 434,416.95 407,138.87 -6.28% 407,138.87 基础法 开发区热电厂 国电电力发展股 资产 份有限公司大同 - 77,270.76 249,377.13 222.73% 249,377.13 基础法 第二发电厂 国电电力发展股 资产 份有限公司大武 - -509.84 8,955.19 - 8,955.19 基础法 口分公司 6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权益评估价值 方法 账面值 评估值 浙江浙能北仑发 49% 资产 341,404.05 521,816.02 52.84% 255,689.85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浙江浙能乐清发 23% 资产 232,125.34 379,433.63 63.46% 87,269.73 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法 合计 - - 3,895,460.52 5,125,387.50 31.57% 3,744,927.12 中国神华标的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权益评估价值 方法 账面值 评估值 国华太仓发电有 资产 50% 273,543.92 274,117.95 0.21% 137,058.98 限公司 基础法 江苏国华陈家港 资产 55% 167,235.00 84,597.76 -49.41% 46,528.77 发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国华徐州发电有 资产 100% 249,488.87 279,016.05 11.84% 279,016.05 限公司 基础法 内蒙古国华呼伦 资产 贝尔发电有限公 80% 109,026.78 94,261.53 -13.54% 75,409.22 基础法 司 宁夏国华宁东发 资产 100% 32,183.08 32,537.05 1.10% 32,537.05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神华国华宁东发 资产 56.77% 38,301.70 43,421.71 13.37% 24,650.50 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法 浙江国华浙能发 资产 60% 586,788.11 603,230.11 2.80% 361,938.07 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法 神华国华(舟山) 资产 51% 97,544.30 130,615.06 33.90% 66,613.68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法 浙江国华余姚燃 资产 气发电有限责任 80% 40,702.80 38,716.81 -4.88% 30,973.45 基础法 公司 神华国华国际电 资产 70% 615,349.30 852,099.21 38.47% 596,469.45 力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法 神皖能源有限责 资产 51% 613,180.85 976,215.63 59.21% 497,869.97 任公司 基础法 保德神东发电有 资产 91.30% 17,661.62 15,929.93 -9.80% 14,544.03 限责任公司 基础法 神东电力山西河 资产 82.65% 55,723.63 62,166.31 11.56% 51,380.46 曲发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神东电力新疆准 资产 东五彩湾发电有 100% 144,453.30 141,541.33 -2.02% 141,541.33 基础法 限公司 神华神东电力有 资产 限责任公司萨拉 - 87,049.81 97,427.82 11.92% 97,427.82 基础法 齐电厂 7 评估 净资产 净资产 名称 股比 增值率 权益评估价值 方法 账面值 评估值 神华神东电力有 资产 限责任公司上湾 - 55,720.99 59,776.09 7.28% 59,776.09 基础法 热电厂 神华神东电力有 资产 限责任公司新疆 - 102,649.81 103,626.52 0.95% 103,626.52 基础法 米东热电厂 浙江浙能嘉华发 资产 20% 557,582.15 768,111.31 37.76% 153,622.26 电有限公司 基础法 合计 - - 3,844,186.01 4,657,408.18 21.15% 2,770,983.69 注:上表中中国神华持有的河曲发电股权比例为 82.65%,该比例为截至评 估基准日的河曲发电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 本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主要用于确定合资公司中合资双方的股 权比例。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并经合资双方协商确认,合资公司注册资 本 100 亿元,国电电力出资额为 574,735.79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57.47% 股权;中国神华出资额为 425,264.21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42.53%股 权。 (四)过渡期安排 1.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合资公司享有。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 担。 2.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 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 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 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 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 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方按照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割日补充审计,区分 8 因正常经营及除正常经营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过渡期间损益金额。 (五)债权债务处理 1.标的资产为火电公司股权的,其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 该等公司依法继续承担。 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自 交割日起其债权债务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 (六)劳动人事 1.标的资产为火电公司股权的,不涉及劳动关系转移,员工工资 福利等继续由所涉及的原公司承担。 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自交 割日起,前述资产的相关生产、管理等人员的劳动关系均由合资公司 承继且员工工资福利等由合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分公司承担。 (七)权属转移的相关安排和违约责任 自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资双方尽快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 电电力牵头办理名称预核准以及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自交割日(指合 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 当月的最后一天)起,合资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至合资 公司的相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 履行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 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 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合资双方的过错导致交易协议不能生效 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9 (八)合资方案有效期 合资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监事对本项议案中相关子议案逐项表决同意。本项议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同意《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要求,就本次公司出资组建 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 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摘要》。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同意《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 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神华(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以下简称“交易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建合资公司方案 10 1.甲方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乙方持有的相关 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资产范围详见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合资双方确认,根据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于评估 基准日,甲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评估值为 3,744,927.12 万元,乙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评估值为 2,770,983.69 万元。 基于上述经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值,经合资双方协商,甲方持有 合资公司 57.47%股权,乙方持有合资公司 42.53%股权。 3.合资双方同意,合资公司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名称为准,注册 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资本为 100 亿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574,735.79 万元;乙方出资额为 425,264.21 万元。 4.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销售(以合资公司工商 登记为准)。 5.合资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并共同促使合资双方于交割日(指合资 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当 月的最后一天,下同)前完成相关标的资产的内部重组工作。 6.合资双方同意,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合资公司享有。 (二)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1.合资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 责任公司,合资双方仅以本协议所约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11 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资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由甲方提名,2 名 由乙方提名。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 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合资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由甲方提名,1 名 由乙方提名;另外 1 名职工监事由合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过渡期安排 1.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担。 2.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 合资双方应尽力保证合资双方各自标的资产权益不得发生变化。除正 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 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 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 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 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合资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 割日补充审计。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合资双方确认,合资双方拟用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火电 12 公司股权及资产,本次交易不改变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所在公司的独立 法人地位,该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该等公司依法继 续承担。 2.就标的资产中的非股权部分资产,根据“债务随资产走”的原 则,自交割日起,与非股权部分的标的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随该等非 股权部分资产一并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相关合资一方应负责办 理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就转移的债权债务,相 关合资一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债务转移应履行的通知 和/或同意程序。 (五)权属转移的相关安排和违约责任 自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资双方尽快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 电电力牵头办理名称预核准以及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自交割日起,合 资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 履行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 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 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合资双方的过错导致交易协议不能生效 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 交易协议自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资双 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正式生效: 1.国电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神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13 3.就本次交易取得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根据国务院国资 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 国 资发改革[2017]146 号),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合并完 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的控股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神华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中国神华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公司 满足上述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同意《关于批准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 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聘请瑞华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中公司出资 的标的资产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8]01470001 号至 01470010 号,瑞 华专审字[2018]21040002 号、21040003 号、21040005 号至 21040012 号,瑞华专审字[2018]32110001 号、32110002 号《审计报告》,并按 14 重组完成后的股权架构出具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告瑞华阅字 [2018]01470001 号《审阅报告》;中国神华聘请毕马威作为本次交易 的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中中国神华出资标的资产出具了毕马威华振 审字第 1800020 号至 1800037 号《审计报告》;公司聘请中企华作为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1388-01 号至 22 号以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1386-01 号至 18 号《评 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已分别在国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相关报告。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同意《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神华以各自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 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中企华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 产评估报告,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企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经办评 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神华及标的资产之 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 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所设 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15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 的资产范围一致。中企华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 别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 次评估结果。 中企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 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 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中国神华在合资公司的股比以标的资产的评 估结果作为确定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 同意《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与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 在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国家能源集团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将承继原国电集团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 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和《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 有关事项的函》中提及的相关安排,经国家能源集团与国电电力友好 协商,国家能源集团对国电电力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 16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避免与 国电电力同业竞争承诺函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2)。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