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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8-03-0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各自
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
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公司持有合资公司 57.47%股权,中
国神华持有合资公司 42.5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重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经
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
材料,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影
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及
其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神华及标的资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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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
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
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
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
别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
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
求,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
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
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
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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