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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20-04-14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20-24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 03
债券代码:143642   债券简称:18 国电 01
债券代码:143662   债券简称:18 国电 02
债券代码:143716   债券简称:18 国电 03
债券代码:155522   债券简称:19 国电 01
债券代码:163327   债券简称:20 国电 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七届三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拟对《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监事会人数修改内容
    监事会人数由 5 人调整为 3 人,其中股东推荐监事 2 人,职工监
事 1 人。
    二、监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修改内容
    对会议命名规则、召开方式、会议列席人员等事项进行规定;明
确监事会议案的提出及决策程序步骤;增加监事会会议文件存档保管
等条款。
    上述内容修改完成后,对应条款序号顺序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1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2
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修改内容原为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由公司   代表担任,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     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
 分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责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命名规则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届监事
                                            会第*次会议,简称:*届*次监事会,一届内连续统计。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
                                            且监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后也可采用
                                            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一)公司党委委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工作部、证券
                                            融资部主要负责人;



                                                     3
             修改内容原为                                        修改为
                                          (四)与监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监事会主席、监事提出;
                                          (二)总经理提出;
                                          (三)监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会会议议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履行相
                                      关程序后于监事会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送交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议案应当包含议案名称、议案阐释及理由等内容,重大事项应有专题
                                      说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决程序是:
                                          (一)主持人宣布出席监事人数和会议议题、议案;
                                          (二)根据议程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汇报议题、议案;
                                          (三)监事针对议题、议案发表意见;
                                          (四)根据监事质询,有关人员对议题、议案作出说明;
                                          (五)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议。                                      监事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列明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地
                                      点、监事出席情况、议案表决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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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内容原为                                           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五十五条 监事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
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监事会会议材料
                                          等均应存档,由公司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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