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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06-17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〇二〇年六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3. 推选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4. 现场股东表决议案;
5. 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6. 宣读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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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
                国电电力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
股份回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二十六条
    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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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修改第二十七条
       原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修改第二十八条
       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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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控
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
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和 5%
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
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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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按照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和 5%以下,《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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