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455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国电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七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刘国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 本 19,650,397,84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 48,804,833 股。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601,593,012 股。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4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97,181,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30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1,914,3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79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267,36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25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短期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8%;反对1,0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注册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项下内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注册发行规模及要素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2 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3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5 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6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5 表决结果:【通过】 2.07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8 上市场所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09 担保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10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2.11 决议有效期 6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注册 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96,14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8%;反对8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