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11-07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审议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
4. 审议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6. 推选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7. 现场股东表决议案;
8. 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9. 宣读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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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5
3.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1
4.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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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政
策,为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公司拟 2020 年第
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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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
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将按照股东大会授
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
施。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 2.57 元/股。具体回
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回购
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用途、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不
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6 亿元、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2.5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23
亿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17%。按回购资金总
额下限 8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57 元/股进行测算,预
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11 亿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为 1.5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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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后三年内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募集资
金。
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
购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工作,建议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
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次回购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
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
和数量等,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的规定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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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的修改,并办理
工商登记备案;
5.聘请为本次回购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6.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所必
需的内容。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
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冯树臣董事为本次股份回购的董事
会获授权人士,并同意授权冯树臣董事在前述全部及各项授
权范围内处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事务。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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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并结合工作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
容如下:
一、党建工作修改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
1.修改第十条
原为: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
修改为: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
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2.增加第十五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第六章党委修改内容
第六章党委调整为第五章,对本章内容进行全面修改。
1.删除条款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按照党章要求,公
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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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2.新增条款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
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
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 人
组成,最多不超过 11 人,其中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
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
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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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〇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
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
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
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
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专职抓好党建工作。
二、其他修改内容
(一)修改原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职权第(九)款
原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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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等事项;
修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按照
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修改原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职权第(四)款
原为: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修改为: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三)修改原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职权第(九)款
原为: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或担保等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
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 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或担保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及委托理财;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关联交易等)
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下,《公司法》、《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修改引用条款序号
对原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三条、五十六条、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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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一百三十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九十一条、一
百九十二条引用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章节
序号顺序调整。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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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重组后
的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范围
1.给予国电电力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
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
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
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国电电力及控股子公司可使
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国电电力及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
算网络,协助国电电力实现对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国电电力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
方案设计;
4.协助国电电力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为国电电力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国电电力的存款;
7.为国电电力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为国电电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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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销或分销国电电力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
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0.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国电电力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
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1.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
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
(或)其他服务费用;双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
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国电电力提供个性化的优
质服务;
12.在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向国电电力
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二、服务限额
财务公司向国电电力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
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 220 亿
元,委托贷款每日余额不高于 100 亿元。财务公司吸收国电
电力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220 亿元。
三、定价原则
1.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工行、农
行、中行、建行、交行)向国电电力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
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原则
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国电电力成员单位提供同种
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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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协议自国电电力和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协
议有效期为一年。
2.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经国电电力和财务公司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涉及对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
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
生效。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在指
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
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
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如获通过,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具体办理本项议案相关事
宜。
请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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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5
万元。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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