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Add:F6/A, 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 China 电话 T:+8610 6184 8000 传真 F:+8610 6184 8008 网址 www.tiantailaw.com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顾 578-2021002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七十 八次董事会决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 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七十八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1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1 年 4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 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 3 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人)共计 55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73,913,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4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0,838,0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8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5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075,6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9%。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 关于申请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71,568,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 2,3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5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 41,1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变更 2020 年第一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用途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逐项审议《关于 2021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的议案》 以下各子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均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6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2. 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7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3.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59,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 2,2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49,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53%;反对 2,2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4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4.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5. 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6.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用途、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9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7.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64,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54,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95%;反对 2,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8.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授权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9,071,659,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 2,2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949,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53%;反对 2,2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4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