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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北京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Add:F6/A, 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 China
         电话 T:+8610 6184 8000     传真 F:+8610 6184 8008        网址 www.tiantailaw.com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顾 578-2021003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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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七届第七十九

次董事会决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本所律师得到

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2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七十九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

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1 年 5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

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

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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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人)共计 42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48,940,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6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28,671,0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5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3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269,75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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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决议发布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248,279,0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6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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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240,692,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8%;反对 1,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6,672,578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48,232,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6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46,08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48,231,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6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46,08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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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48,27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6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560,87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1%;反对 670,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本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40,646,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3%;反对 8,294,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所属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40,646,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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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3%;反对 8,294,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48,225,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715,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515,5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5%;反对 715,6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中出席会议的

公司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国家能源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同意 206,936,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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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29%;反对 3,248,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0%;弃权 46,08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6,936,9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29%;反对 3,248,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0%;弃权

46,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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