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Add:F6/A, 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 China 电话 T:+8610 6184 8000 传真 F:+8610 6184 8008 网址 www.tiantailaw.com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顾 578-2021005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1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八十 一次董事会决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 料》等。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八十一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6 月 12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 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2021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3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融 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人)共计 57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74,690,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79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3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35,619,0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7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5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749,4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4 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6 月 12 日就上述决议发布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双江口水电公司股权重组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 9,073,489,5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北京国电电力对江苏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73,486,5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刘国跃 表决结果:得票数【9,069,969,57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479】%;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1,260,00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86.8782】%。 2.贾彦兵 6 表决结果:得票数【9,072,926,7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805】%;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4,217,1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5.0969】%。 3.吕志韧 表决结果:得票数【9,069,909,5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473】%;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1,199,9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86.7114】%。 4.栾宝兴 表决结果:得票数【9,069,909,5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473】%;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1,199,9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86.7114】%。 5.杨勤 表决结果:得票数【9,072,013,1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7 权的【99.9704】%;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3,303,5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2.5578】%。 6.刘焱 表决结果:得票数【9,069,912,96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473】%;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1,203,39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86.7209】%。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吴革 表决结果:得票数【9,073,003,96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814】%;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4,294,39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5.3114】%。 2.吕跃刚 8 表决结果:得票数【9,069,983,36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481】%;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1,273,79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86.9165】%。 3.刘朝安 表决结果:得票数【9,073,000,5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813】%;当选。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34,290,9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95.3020】%。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刘学海 表决结果:得票数【9,065,897,29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030】%;当选。 2.王冬 表决结果:得票数【9,073,006,9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99.9814】%;当选。 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