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4-26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就存贷款
风险防范和处置事项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对董
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
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
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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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核查财务公
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业务资质,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情况,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
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九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立即
向公司报告,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
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二)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六)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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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存贷款风险发生后,财务部应立即上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应立即敦促财务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
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
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
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订与补充。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财务公司应及时告知,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
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
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并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无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
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公司要重新对财
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同时,
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继续
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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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
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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