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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15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电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长、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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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确
定人员组成。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
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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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
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
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由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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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
要求、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
括全体委员、监事会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
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
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组织人事部等工作
支持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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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
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
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审
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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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草拟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
当如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
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
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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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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