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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15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战略规划与科学发展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管理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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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确定
人员组成。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
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
理活动相关事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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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
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财务、资本运营、ESG 报
告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
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
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公司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ESG 报告等项目作出评议,并形
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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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
要求、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
括全体委员、监事会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
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
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工作支持部门负责
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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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
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
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审
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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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草拟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
当如实记载。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
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
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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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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