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15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
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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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
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全
部成员均需具备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
验。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
专业经验。
主任委员不得兼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确定人员组成。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
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
说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将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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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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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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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财务、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法律事务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
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
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做出评议,
并将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
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
求、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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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
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
监事会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等
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
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传真至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
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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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
事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
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委
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公司相关部门及外
部审计机构有义务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
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审议
意见等会议文件。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记录,
草拟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当
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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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记
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以
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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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
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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