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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0-04-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3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13 日下午一时起在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59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635,52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6.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四川普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

    100,635,526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上述议案均系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李 波

    张 伟

    2010 年4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