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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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3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13 日下午一时起在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59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635,52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6.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四川普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
100,635,526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上述议案均系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李 波
张 伟
2010 年4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