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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6月)2011-06-29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的工作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要求建立环 境信息披露机
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 】6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董事
会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日常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
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的;
    6、其它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
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
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