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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4-11-06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Qianjiang Biochemical Co., Ltd




二零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安排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时(11月12日为股权登记日)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会议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 598 号 7 楼(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高云跃
会议议程如下:
一、   主持人宣布到会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二、   会议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股东及授权股东代表发言、询问
四、现场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五、休会、下午 15:30 继续开会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秘书处
                                                      201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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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高云跃)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4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原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现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2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以上议案已经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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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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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报告人:高云跃)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对《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原第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
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第八条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公
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原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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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现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现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以上议案已经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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