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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法律意见书2020-0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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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
路 178 号钱江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及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1,996,41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4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1,582,1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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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4,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7,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7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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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1,62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30%;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1,62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30%;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3.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1,62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30%;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62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30%;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47%;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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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 5%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 100,378,762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持股 1%-5%普通股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3,432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62%;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463%;反对 78,861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5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 1,127,832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464%;反对 295,364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631,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24%;反对 364,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40%;反对 364,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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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1,62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30%;反对 37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36,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8%;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7,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12%;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36,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8%;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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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3 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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