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钱江生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6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8 月 25 日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
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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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与投资者
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报告。
2、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
报告。
3、股东大会。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公司网站。
7、广告。
8、媒体采访。
9、媒体报道。
10、邮寄资料。
11、现场参观。
12、电话咨询。
13、路演。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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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统一、有序、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
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2、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寻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7、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
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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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 50%
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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